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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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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追究制度 对有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广州医疗过错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过错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过错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疗纠纷追究制度

  、医疗纠纷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严重医疗差错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

  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的直接人,是指其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对不良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由复杂原因或多环节因素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疗差错,根据有关人员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

对有的医疗人员的处罚内容:

  由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人按规定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由直接人、科室和医院共同承担。

  、存在的直接人,因人为因素违反医院工作制度、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而造成医疗隐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不良后果所引发的经济赔偿、院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并对人实行追究。

  、凡因私自会诊、出诊、诊治等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以及经济赔偿等一切后果全部由个人承担,院方一概不予承担。

  、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且均为主要负责人,应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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